流行性腮腺炎诊断标准
流腮属于丙类传染病,在2004年未纳入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之前,其危害性及预防控制工作一直未引起社会及有关方面高度重视。流腮的危害远非局限于该病本身,更为重要的是该病可侵犯许多腺体和器官,临床上引发许多并发症,严重的可危及生命,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。因此,我们要从保障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高度,切实提高对该病发病严峻性和危害性的认识,将流腮防治作为提高全市儿童健康素质,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,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,努力降低发病率。下面详细讲解一下流行性腮腺炎的诊断标准。
流行性腮腺炎诊断标准——
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、卫生部发布的《流行性腮腺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》(GB 17016-1997),流行性腮腺炎的诊断标准如下。
1 诊断原则
主要依靠流行病学史、腮腺和/或其他唾液腺肿大等特征作出临床诊断,确诊须通过血清学及病原学检查。
2 诊断标准
2.1 流行病学史
发病前2~3周有与流行性腮腺炎患者接触史或当地有本病流行。
2.2 症状体征
2.2.1 腮腺或其他唾液腺非化脓性肿胀。含食酸性食物胀痛加剧。
2.2.2 剧烈头痛、嗜睡、呕吐、脑膜刺激征阳性。脑脊液呈非化脓性改变(与其他病毒性脑炎相似)。
2.2.3 恶心呕吐、伴中上腹部疼痛与压痛,局部肌紧张。
2.2.4 睾丸肿痛(常为单侧)。
2.3 实验室检测
2.3.1 1个月内未接种过腮腺炎减毒活疫苗,血清中特异性IgM抗体阳性。
2.3.2 双份血清(间隔2~4周)IgG抗体效价呈4倍或4倍以上增高。
2.3.3 唾液、尿、脑脊液、血中分离到腮腺炎病毒。
2.4 病例分类
2.4.1 疑似病例:
a)具备2.2.1或伴2.2.2或2.2.3或2.2.4;
b)具备2.2.2或2.2.3或2.2.4项加2.1。
2.4.2 临床诊断病例:2.4.1.1加2.1。
2.4.3 确诊病例: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加2.3.1或2.3.2或2.3.3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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